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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pspy和sablog作者4ngel安详天使(谭登元)被抓判刑

原公诉构造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登元,无业。因涉嫌犯骗财骗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管所。
辩护人樊超勇,广西思齐状师事务所状师。
原审被告人郎小龙,无业。因涉嫌犯骗财骗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管所。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查看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谭登元、郎小龙犯骗财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0278号刑事讯断。原审被告人谭登元不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李玥出庭推行职务,上诉人谭登元及其辩护人樊超勇、原审被告人郎小龙到庭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讯断认定: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为了犯科占有策划网络投资业务的淮安市融鑫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单元的资金,由被告人郎小龙将本案被害单元的互联网网址信息传送给被告人谭登元,被告人谭登元犯科侵入被害单元的互联网网站,取得被害单元网站的靠山打点系统权限,并将该权限发送给被告人郎小龙。被告人郎小龙用获取到的网站权限改动网站投资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资金记录、银行卡号等原始数据后登岸网站系统申请提现,骗取被害单元向被告人郎小龙节制利用的徐友娣、陈路亚、杜海升等银行账户转账,再从上述作案卡转账至其节制利用的朴某银行账户,从而犯科占有被害单元钱财。个中,被告人郎小龙以此手段骗取资金9起,骗取人民币共计1572356.15元;被告人谭登元明知郎小龙犯科占有他人资金而为郎小龙犯科侵入计较机系统获取网站权限,参加个中5起,骗取人民币共计1023343.4元,分得赃款20000元。详细分述如下:

1.2013年8月19日、8月21日,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郑州树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华夏贷”)的资金131055.22元。

2.2013年8月19日、8月21日,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浙江华良投资打点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爱贷网”)166079.18元。

3.2013年8月21日至9月5日,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南京安铎尔金融信息处事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紫金贷”)432144元。

4.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郎小龙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浙江涌润投资打点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涌金贷”)84038.92元。

5.2013年8月23日至8月31日,被告人郎小龙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深圳旺金金融信息处事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融信财产”)90542.83元。

6.2013年8月31日至9月20日,,被告人郎小龙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东莞市巨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和诚德”)208976元。

7.2013年9月3日至9月9日,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南京明宝堂金融信息处事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保险贷”)168034元。

8.2013年9月18日至9月20日,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淮安市融鑫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乾坤贷”)172422元。

9.2013年9月18日至9月23日,被告人郎小龙通过侵入他人计较机系统,骗取杭州浙优民间成本理财处事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名“一诚贷”)165455元。

案发后,被告人郎小龙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谭登元退缴其所得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庭前供述,证人蔡某、熊某、张某甲、赵某、魏某、石某、朱某、丁某、林某、付某、张某乙、杨某、朴某等人证言,相应被害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朴某等人银行转账记录及电子回单,谈天记录,护照和进出境挂号,扣押抉择书及清单,缴款收据,长途勘验截图,环境说明,公安构造的发破案颠末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以犯科占有为目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均组成骗财骗罪。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配合实施存心犯法,是配合犯法;被告人郎小龙在配合犯法中起主要浸染,是主犯;被告人谭登元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惩罚;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划定,以骗财骗罪别离判处被告人郎小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谭登元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将被告人郎小龙、谭登元退缴的全部犯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单元。

上诉人谭登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来由和辩护意见是:上诉人谭登元未与郎小龙合谋,不组成骗财骗罪,该当以提供侵入、犯科节制计较机信息系统措施、东西罪治罪惩罚。

辩护人还提供了谭登元老婆的银行账户生意业务明细,证明郎小龙汇款的时间均产生在骗财骗犯法之前,进而提出谭登元所得金钱为劳务酬金,不是骗财骗赃款的辩护意见。

二审出庭查看人员的意见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发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正当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付辩护人所提供的谭登元老婆账户生意业务及其所提2万余元系劳务酬金,不是犯法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该生意业务明细只能证明有五笔来自延边的汇款,但不能证明五笔汇款确系郎小龙汇出,且该五笔汇款与犯法并无时间上的一一对应干系,并不能得出谭登元收到的汇款均在郎小龙作案之前的结论;其次,庭审中,上诉人谭登元也认可,2013年9月23日,郎小龙曾向谭登元建行卡汇款8000元。故郎小龙汇款给谭登元的时间也有产生在郎小龙作案之后;最后,本案认定上诉人谭登元组成配合犯法是以上诉人谭登元是否明知郎小龙实施犯法行为而提供辅佐,至于郎小龙汇款给谭登元的时间先后及以什么方法从郎小龙处取得钱款,不影响其配合犯法的认定。综上,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令依据,本院不予采用。

对付上诉人谭登元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谭登元未与郎小龙合谋,不组成骗财骗罪,该当以提供侵入、犯科节制计较机信息系统措施、东西罪治罪惩罚的上诉来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对付合谋的事实,谭登元、郎小龙在侦查阶段均有多次供述,二人供述不变且彼此印证;其次,二人合谋的事实不只有两边的供述,亦获得其二人QQ谈天记录的印证。二人在2013年8月14日的QQ谈天记录中,郎小龙对谭登元说“此刻找符合的站各插入一个账户,测试可否到账,假如可以就批量插入,不外此刻的问题就是一个账户浮现只能用一次,需要隔一段时间才气再用,有点挥霍资源和时间”、“一个站到账5000,不外单笔极限就是5000,冒风险提的。此刻有两个站可以提,今晚继承测试下一个站”。谭登元回覆“恩。微信说”。由此可见,谭登元该当知道郎小龙在操作其发送的权限,实施套取网络信贷公司财物的犯法行为,在此环境下,谭登元仍为其提供辅佐,组成配合犯法。至于谭登元是否全面相识郎小龙如何实施犯法行为,是否精确相识郎小龙行为的性质等,均不影响配合犯法的认定。综上,该上诉来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令依据,不能创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登元、原审被告人郎小龙以犯科占有为目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均组成骗财骗罪。且系配合犯法;原审被告人郎小龙在配合犯法中起主要浸染,是主犯;上诉人谭登元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惩罚;上诉人谭登元、原审被告人郎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惩罚;上诉人谭登元、原审被告人郎小龙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惩罚。综上,原审讯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审判措施正当,应予维持。二审出庭查看员意见正确,予以采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龙
审判员王琤琤
署理审判员王广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邱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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